台北市一名18歲陳姓少年日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16歲少女,因而將對方約到自己住處發生性行為,但陳姓少年卻趁少女不注意時,拿手機錄下兩人性愛影片,直到少女朋友打電話給她察覺有異,才緊急報警。陳姓少年於警訊時主動交出手機並坦承錄下影片,因此被依法送辦,雖事後雙方以15萬達成和解,但台北地方法院仍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判決書指出,去年7月28日,陳姓少年邀約少女前往住處後,拿出手機放在床尾,於她不知情的狀況下開啟錄影功能,之後發生性行為。直到結束後少女才發現,並於和朋友講電話的過程中出現異狀,被察覺出,因而報警。起初警方訊問陳姓少年時,他仍未說出錄製影片一事,直到員警懷疑並進一步詢問時,陳姓少年才主動交出手機,並坦承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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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事後將陳姓少年依法移送台北地檢署,檢方於複訊時他一度否認犯罪,表示雙方為「合意性交」,會拍攝影片就是為了證明此事,並無其他用途,因此檢方於偵查後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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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移交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這時陳姓少年才坦承犯罪並和少女及家屬調解,賠償15萬元,少女及家屬也願意給予機會自新。法官認為,雖陳姓少年違反他人意願拍攝性愛影片,實有不該,但有自首並坦承犯案、取得被害人原諒,因此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手機也予以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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