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雙門跑車行經苗栗台三線,限速60公里路段卻開到122公里,車主被罰8000元,還要吊扣半年牌照,她不滿,提出行政訴訟,認為警方雷射測速儀有2到3公里的偏差值,所以主張自己不是嚴重超速,但法官認為她的主張無理由,予以駁回。
咻!一輛雙門跑車開過去,雷射測速槍一拍時速122公里,警察抓到她嚴重超速,依規定製單告發車主是一名女子,她被新竹區監理所裁罰8000元,還要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外再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頭份分局副分局長吳國偉:「因為該駕駛人違規超速,已經超過60公里為嚴重超速,她的超速處罰是最高,該駕駛人為主張,因為可以酌減2到3公里可以避免超過60公里。」
但被開單的女子不滿,說根據經濟部標檢局的規範,警察這雷射測速儀,偵測準確度可以有正兩公里負三公里的偏差值,所以她認為警察拍到時速122公里,應該改為119公里,在限速60公里的路段,她認為自己僅超速59公里,只需要罰兩千元,而不是超速62公里要罰8千塊,提出行政訴訟。
頭份分局副分局長吳國偉:「那是同仁在處理超速的時候,公差值十公里,並非測出來的時速可以縮減。」
但法官認為標檢局的規範不是這樣用的,調查員警當時用的雷射測速儀合格、也在效期內,認為車主主張不足採用,監理單位處分也合法,駁回她撤銷處分的聲請,罰款八千元要繳,還要吊扣這輛車半年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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