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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挖眼案一審判5年 檢方認量刑過輕提起上訴

責任編輯 汪奕嘉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6/28 14:21
最後更新時間:2022/06/28 14:21
潘姓女店員僅因在工作時勸導楊男不要在店門口抽菸,就無端遭以手指摳挖雙眼。(圖/TVBS資料畫面)
潘姓女店員僅因在工作時勸導楊男不要在店門口抽菸,就無端遭以手指摳挖雙眼。(圖/TVBS資料畫面)

男子楊寶勝不滿屏東潘姓女超商店員制止抽菸,徒手攻擊雙眼,一審遭判刑5年。檢方認為他犯後態度不佳,且被害人不認同原審判決,也不符社會法律情感認知,今天依法提起上訴。

屏東女超商店員遭挖眼案,由於51歲的楊男還另涉市場菜刀砍傷婦人案,一審遭屏東地方法院依傷害和重傷害未遂等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法院判決後地方上對於量刑引發議論。對此,屏東地檢署上午發布新聞稿指出,檢察官認為原判決量刑並不妥適,依法提起上訴。

 

屏檢指出,潘姓女店員僅因在工作時勸導楊男不要在店門口抽菸,就無端遭以手指摳挖雙眼,甚至還被毆打鼻部、頭部等,楊男暴行手段殘忍,令人髮指,至今仍使潘女身心嚴重受創。且考量雙方迄今仍未和解,楊男甚至還持續以其精神病症抗辯,難認犯後態度良好,有心生悔悟之情。

針對超商女店員案一審量刑有期徒刑4年,檢方認為罪刑實屬過輕,難認符合社會大眾法律情感認知,且不符量刑比例,以及罪刑相當原則。檢察官與被害人及其家屬也難以認同原審判決結果,為此依法提起上訴,請求將原判決撤銷,另處妥適判決。

此外,楊男去年6月30日上午更涉嫌在屏東縣高樹鄉某間早餐店內,持菜刀砍傷范林姓婦人,檢方認為依楊男行兇用菜刀外觀、重量、體積及使用方式等,以及揮砍身體部位來看,可認定楊男殺人犯意明確,請求從重量刑。
 

楊男去年6月30日清晨在高樹鄉興店路上一家早餐店前,僅因細故就對和其母有糾紛的范林姓婦人持菜刀揮砍,造成婦人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胸壁挫傷、右側第六肋骨骨折、多處割傷及右手、雙膝擦傷;去年9月26日傍晚又因超商前遭制止抽菸,以手指摳挖潘女雙眼洩憤。

屏東地方法院法官考量楊男迄今仍未與婦人和潘女和解,也未取得2名被害人諒解等,加上他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有輕微降低情形,依重傷未遂罪4年、傷害罪1年2個月,2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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