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桃園發生一起震驚社會的焚屍案件,一名年僅17歲的林姓台日混血少女,離家到檳榔攤打工時,遭老闆潘子鑑、老闆女友陳諭詩、檳榔攤員工吳姓女子及吳女男友主謀吳昶弘(在逃),凌虐殺害後焚屍,一審潘子鑑與陳諭詩皆被依殺人罪嫌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將刑期減輕,各別改判14年6個月,而吳姓女共犯則是14年2月。死者父親難以接受上訴高等法院,今(21)日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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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前警方在桃園平鎮靠近中山高速公路的一處涵洞草叢內,找到一具女性焦屍,但相驗屍體後,無法確認被害人身份。直到前年5月,一名目擊者向警方報案,指稱有看到事發經過,檢警才重啟調查,確診死者身份,並循線找到犯案的4名犯嫌,分別是42歲檳榔攤老闆潘子鑑、43歲女友陳諭詩、38歲檳榔攤員工陳姓女子,陳女40歲男友吳昶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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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吳昶弘用繩綑綁少女雙手,再由陳諭詩以紙沾濕摀住口鼻,吳男便抓住手少女手腳,最終讓潘子鑑以毛巾纏繞頸部,並插入小木棍將毛巾不斷勒緊,導致少女頭部鈍傷、全身多處銳器及鈍器傷,再遭外力悶縊及致頸椎脫位,引發中樞神經休克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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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犯嫌還將燒女屍體焚燒,並遺棄在桃園平鎮中山高速公路附近的涵洞草叢內,但當時遺體燒焦,仍無法確認死者身分。直到去年一名劉姓男子,將深埋22年的秘密到派出所告發,他指出在焚屍新聞報導前2 、3 天,還有看見林姓少女,她的頭髮已經被剃成平頭,因為很害怕潘子鑑等人,所以才沒有把被害人帶走。
一審高等法院重判潘子鑑、陳諭詩無期徒刑,而檳榔攤陳姓女員工因為犯案時未成年,所以交由少年法院審理,二審高院減輕潘子鑑、陳諭詩刑期,改為14年6月,另外陳女則同樣也是減輕改判14年2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今日最高院將3人部分全數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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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死者家屬也提出民事求償告訴,一審判決潘男等3人須連帶賠償177萬多元,但上訴二審後,卻出現逆轉判決,因潘男等人提出「時效」抗辯,二審法官認為犯嫌1988年12月間共同殺害死者而為侵權行為,但家屬直到去年9月才起訴求償,距侵權行為已經超過21年,也超過《民法》侵權行為所定10年之最長時效期間,請求權時效已完成,故改判決不用賠償,民事部分仍上訴第三審正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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