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興中街一棟大樓6日發生火災釀6死6傷,由於大樓原為17間房的旅館,台中市都發局今天會勘後認定屋主未申請變更改為41間房,已違反建築法將開罰新台幣6萬到30萬元。
台中市政府都發局指出,這棟大樓於民國75年取得集合式住宅使用執照,86年申請變更旅館使用,100年10月13日起申請展延暫停營業,市府於101年及104年稽查時現場未營業,108年廢止旅館使用。
都發局表示,大樓後續若作為他種用途使用,依規應提出變更使用執照申請,不過,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需由建物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經查這棟建物於108年後並無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紀錄。
都發局指出,大樓的第2、5、6、7樓原本作為旅館使用,申請時核定17間房,今天派員現場勘查,發現屋主擅自變動建物隔局,改為41間房,卻未提出變更建物使用申報,已違反建築法規定,將開罰6萬到30萬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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