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航空前董事長黃春發、郭自行,涉嫌94年至107年間以虛偽交易向民航局詐領離島偏遠航線營運虧損補貼款9億1584萬餘元。台北地檢署今天依詐欺等罪起訴黃春發、郭自行。
檢方起訴指出,華信航空於民國93年間因連年虧損而退出離島航線經營,民航局要重新評選業者,德安航空獲選最優申請人,完全承接華信航空5條離島偏遠航線。
檢方表示,時任德安航空董事長黃春發、總經理郭自行(後來也出任董事長)共同虛設SRA、RAL公司境外航空器租賃商,佯裝德安航空向2家公司租賃飛機,侵占德安航空資產1313萬餘美元,並以不實租金費用向民航局詐領虧損補貼款新台幣4億2257萬餘元。
檢方指出,郭自行虛設UBI公司佯裝航材零件供應商,以不實零件銷售發票向德安航空請款,合計251萬餘美元,並以此支出向民航局詐領新台幣7788萬餘元。
郭自行另虛設SAL公司佯裝發動機維修商,以不實「發動機維修費」發票向德安航空請款,侵占德安航空資產1254萬餘美元,並使德安航空以不實「維修費支出」向民航局詐領虧損補貼款4億434萬餘元。
檢方查出,郭自行以SPA、RAL公司重複開立、申報不實顧問服務費方式,製造德安航空發生不實鉅額修養費用支出,向民航局詐領虧損補貼款新台幣1102萬餘元。
檢方統計,郭自行、黃春發自94年6月起至107年2月間,陸續侵占德安航空資金,總計2819萬餘美元,並向民航局詐領離島偏遠航線營運虧損補貼款,總計新台幣9億1584萬餘元,並因形塑表現優良外觀,讓德安航空每年另外獲取總計新台幣1億3315萬元的獎助金。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出,民航法有關財務檢查相關規定簡陋,缺乏像證券交易法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及會計、審計等相關監理規範,導致黃春發、郭自行詐領補助款長達10年以上且高達數億元未遭察覺。
檢察官呼籲,民航法關於財務安全的法規不足,應研議修法補強,使航空公司財務狀況能至少達到與公開發行公司相同強度的公共監督,才能避免未來民航業者因人謀不臧、財務失靈而發生影響飛安的憾事。(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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