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有1名王姓男子,騎機車返家,被檢舉人一路尾隨跟拍,在2分鐘之內,短短不到600公尺的距離,1次闖紅燈,4次轉彎或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警方一口氣受理5件違規檢舉,送交通局後裁罰6600元。但男子不服,申訴無效,他提起行政訴訟,審理結果,台南地院以違反比例原則,撤銷其中1件未使用方向燈的處分,其他3件還在審理。
交通局裁決中心主任何梅錦:「這5件違規案件行為地點不同,先後經過不同的路口,所製造不確定風險對象也不同,自然就沒辦法將這5次行為視為同1個行為,所以我們是分別舉發無誤。」
結果,闖紅燈的部分,王姓男子自行撤回;沒打方向燈有4件,台南地院以違反比例原則,撤銷其中1件,另外3件還在審理中。機車闖紅燈罰金1800元,未打方向燈罰1200,如此一來,原本交通局裁決中心裁罰6600元,有可能變成3000元以下。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新法對被處罰人是有利的規定,所以本判決認為說可以類推,適用新法還沒有施行的規定。」
法官引用的新法,違反同一規定行為,相隔未超過6分鐘,以及未經1個路口以上,以舉發1次為限,這條文在去年12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但還沒公布實施,對此,交通局表示尊重,但也提醒民眾,為了安全起見,轉彎及變換車道,一定要記得打方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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