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變壓器爆炸燒毀民宅,二審法院認為,變壓器設置保管有欠缺,判台電賠償屋主706萬元,及自105年9月至判決確定之日按月給付4萬元租金損失,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歷審判決書指出,民國104年4月20日上午,台灣電力公司架設於新北市新莊區的一處亭置式變壓器爆炸,火勢波及一旁民宅,造成一名莊姓男子身亡。
李姓屋主提起求償訴訟主張,火災原因為變壓器絕緣油不足導致爆炸、外殼脫落,內部高熱絕緣油噴濺房屋而引發大火,導致房屋燒毀、房客身亡,請求台電賠償房屋修繕費、房地交易價值減損、房租收入損失。
台電則抗辯,事發前依法定期巡視變電箱,未發現任何異常或須維修之處,對於本件事故發生完全無預見的可能性,並無過失。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採信內政部消防署鑑定書意見,認為變壓器因內部絕緣距離不足而產生電弧放電現象,造成銅導體燒熔情形,由內向外爆開,進而引燃一旁房屋。
一審以台電就變壓器設置保管確有欠缺為由,判決台電應賠償屋主房屋修繕費、房地交易價值減損共新台幣642萬餘元,及自104年5月起至105年8月租金損失64萬元,總計706萬餘元。
案經台電、屋主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李姓屋主並追加請求自台電自105年9月起至判決確定之日,按月給付4萬元租金損失。
二審仍認定台電應負賠償責任,維持一審判決金額,另判決台電自105年9月起至本件判決確定之日,按月給付屋主4萬元。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台電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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