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有民眾在超商撿到皮夾送到派出所,以為日行一善,但失主卻說,皮夾裡原本有4萬七千元現金和13張超商的振興隨行卡,怎麼只剩三千元現金,不只提告侵占,還對他求償15.2萬元,但檢察官以證據不足不起訴,民事部分,地方法院也判駁回!
47張紙鈔有明顯厚度加上本來就有一些信用卡等,短皮夾折不起來,台中一名陳姓男子到超商購物後不小心把皮夾落在店內,不知道是遺留在櫃台旁的小平台,還是掉在地上,隨後被另一名客人黃姓男子撿到了,他把皮夾送到派出所招領,沒多久物歸原主了,但撿到皮包的黃姓男子卻反而被告侵占,因為皮夾主人說,皮夾內本來有現金四萬七千元,卻短少了4萬4千和13張價值10萬8千元的超商振興隨取卡,控告對方侵占求償15.2萬元。
記者洪彩綸:「皮包的主人說,既然對方在這間超商撿到他的皮夾,為什麼不是直接送到斜對面的警察局去報案。」
因為撿到皮夾的黃姓男子是到更遠的合作派出所報案,不過市警局剛搬到潭子不久,就連當地人也不見得知道。
當地民眾:「(派出所)潭子街那邊,(所以意思是你不知道那間是警察局對不對),那一間好像新蓋的,可是好像我不知道可以辦公還是怎樣。」
案件被送到地檢署,檢察官請皮夾主人證明皮夾能裝下這些財物,但失主說皮夾已經弄丟,檢方認為證據不足不起訴,民事庭審理時,他改稱找到皮夾,但法官發現這個皮夾款式和偵查時描述得不一樣,而且就算能裝進這些錢也不能證明皮包遺失時有這麼多錢在裡面,民事部分也遭台中地院駁回。
記者vs.民眾:「(以前)我會撿去警察局,經過今天這樣的事情,(以後)我不會撿了。」
記者vs.民眾:「(如果)客人落了皮包在這裡),我們會幫他留著,對方他會打電話來,但是如果你是掉在外面的,不是我們客人的,我們就不敢靠近了。」
撿到皮包日行一善,卻反而挨告,警方說,其實第一時間最好先告知第三人作證,例如超商店員,再拍照示意立刻送交警察,都能降低以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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