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常見到路上有乞丐,但日前台中市警方針對在逢甲夜市周邊的兩名「行乞」男子函送開罰,案件移送至台中地院簡易庭。法官審理後「打臉」,認為警方雖有勸阻還開勸導單,但這兩名男子是在隔一段時間後才再度現身行乞,並非「同一行為接續」,與構成要件不符,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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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名洪姓男子,則是在今年4月3日晚間於逢甲路20巷口行乞,經員警勸阻離開,1個多月後的5月8日,又到同地方行乞,同樣遭警方依《社維法》函送。許男表示,他因為沒錢吃飯且身體有病痛,才會在現場跪坐行乞,當時才不過行乞3分鐘就被員警查獲,根本完全沒收入;至於洪男則說,自己沒錢吃飯,眼晴又看不太到,才會去行乞。
台中簡易庭認為,警方依《社維法》第92條規定開罰函送,該條文內容是「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但所謂的「勸阻」,指的是口頭或書面為之,經過一定期間,前階段行為仍「接續」,可認定為不聽勸阻,而取締處罰(例如禁菸場所抽菸,勸阻後仍當場繼續抽菸,前階段行為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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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許男和洪男行乞被勸導後就停止,事隔好幾天甚至2個月後才又回到現場,這是兩個不同行為,並非「前階段行為接續」,也不是「同一行為接續」,除非是警方每次看到行乞後開出勸導單,對方仍不聽勸繼續當場行乞,才能依此開罰,但這兩人難以認定屬同一行為,據此裁定2人都不罰,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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