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車站連鎖日式藥妝店,日前發生偷拍案!嫌犯趁被害人低頭試化妝品時,拿手機偷拍裙底長達十秒,被害人沒發現,直到熱心民眾喝斥,嫌犯才刪照片,幸好手機復原,找回證據,法院實務上認定,偷拍必須有影像為證,否則很難構成妨害秘密罪!
記者簡育琦:「被害人當時正專心,低頭試用架上的化妝品,沒有留意到一旁的環境,嫌犯竟然趁她不注意的時候,拿起手機偷拍她的裙底長達十秒鐘。」
案發地點就在人來人往的台北車站,知名連鎖的日式藥妝店,男子當時走進店內看似要買東西,發現眼前的短裙女,臨時起意拿手機偷拍,被發現後緊急刪照片滅證,警方到場時他坦承因為好奇才犯案,想和被害人和解遭到拒絕,被依妨害秘密罪罰2萬元,沒有正當理由,拍攝別人非公開的隱私部位已經觸法,如果拍到手臂、腿部等衣服沒有遮蔽的部位,則不構成妨害秘密罪,實務上要認定「成罪」有一定難度。
律師廖芳萱:「以前有案例,譬如說你去廁所要去偷拍,你也進去機器也架好了,結果人家一叫你就嚇到就走了,這樣反而是判無罪,因為法官認為還沒有既遂。」
妨害秘密罪未遂不罰,就算拿出工具犯案,但沒有偷拍影像為證,就沒有刑事責任,但別以為這樣就沒事,被害人還是能依性騷擾防治法請求民事賠償,短短幾秒鐘的快感,換來的是更大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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