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許女與閨密陳女合購房屋,但陳女在屋內輕生,造成房子跌價逾450萬元。許女事後向繼承遺產的陳女姊姊求償,但因許女曾說「脫手價差自己處理」,高雄地院據此判決免賠。
許女指控,民國100年12月間將房屋提供給陳女使用,但陳女於107年12月9日在屋內輕生,導致許女房屋變成凶宅,房價減損新台幣450萬元,因此向陳女遺產繼承人姊姊求償。
不過,陳女姊姊出庭時則反駁,許女和陳女原為醫院同事,兩人過從甚密、情同家人,不但同居長達10年,房子也是兩人共同購買繳房貸,只是登記在許女名下;加上許女先前已允諾自行吸收房屋價差,因此應不得求償房屋價差。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發現,許女先前曾傳訊息給陳女姊姊「房子脫手的價差我會自己處理」,據此認定許女當時已表明房屋價差會自行負擔,而非日後再行協商求償,已有免除陳女姊姊繼承債務之意。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縱使陳女在許女屋內輕生造成房屋跌價,但許女也已無理由請求陳女姊姊從繼承的遺產中給付450萬元給她,據此駁回許女請求,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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