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姓男子100年間強盜計程車司機,因當時刑事局指紋系統尚未完全建檔,直到108年才遭查獲。一審依加重強盜罪判宋男4年4月徒刑,案經上訴,高院改判4年2月,可上訴。
全案起於民國100年5月3日晚間,當時年僅23歲的宋姓男子缺錢花用,指示徐姓計程車司機往台北市南港區行駛,趁車輛行經人煙稀少之處,持刀具抵住徐男頸部,喝令徐男留下錢財後下車,得手新台幣3000元。
宋男將計程車開往新北市汐止區停放後逃逸,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獲報尋獲計程車,鑑識人員採集車內相關指紋,但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系統尚未完全建檔,而未查出當時尚無不良素行的宋男。
108年11月間,南港分局再次進行指紋、DNA比對,發現因其他案件入監的宋男為強盜案嫌犯,案經士林地檢署起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宋男承認恐嚇取財,否認攜帶凶器強盜的加重強盜罪;合議庭認為,宋男持刀抵住司機頸部,使司機不能抗拒而被迫交付財物,已構成加重強盜罪。
一審審酌,宋男當時仍在求學,家庭經濟支援不穩,相較主動攻擊強取財物者,宋男犯罪手段較為平和,司機也願意原諒被告,若處以加重強盜罪最輕本刑7年仍嫌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宋男上訴後坦承所有犯行,考量他當時在學、獨自在外謀生,不欲母親擔心而為本案犯行的犯罪動機,日前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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