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一名41歲的李姓房東,日前因缺錢花用,向81歲的劉姓租客借錢遭拒,憤而打斷對方肋骨,還搶走1.4萬現金,行徑十分囂張惡劣,劉姓老翁報警提告。全案移送法院審理後,法官依強盜等罪判處7年半徒刑,可上訴。
事後劉翁自行到醫院就醫,身上多處挫傷和骨折,他不甘受辱又擔心李男繼續施暴,憤而報警提告。李男到案後否認指控,辯稱雙方是借貸關係,沒約定還款期限是方便從每月的房租中扣除。
全案進入屏東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劉翁的每月收入來源,除了子女的匯款1萬元外,加上7千多元的老農津貼,平均總數約1.7萬元,按常理不可能把僅剩的1.4萬元全數借給李男。另審酌劉翁傷勢,認定是外力所為,且案後李男至今未見悔意還矯飾辯詞,也未向劉翁道歉,因此依強盜、強制和傷害等罪,合併判處7年6個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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