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劉志明民國103年涉劫財劫色,更持鐵鎚打死退休女教師。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三審今天表示,若僅對劉男處無期徒刑,不足以評價劉男凶惡犯罪罪責,5度判劉男死刑。
這起強盜殺人劫財劫色案,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以劉男行凶手法已達泯滅人性程度,無再教化遷善可能,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維持死刑。案經最高法院兩度發回更審,更一審、更二審仍判處劉男死刑。劉男不服判決,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去年3月指出,劉男強盜車輛、2000元是出於概括的強盜犯意,或分別起意而為,攸關強盜犯罪個數的認定,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但原審並未詳加究明釐清,事實與理由互有矛盾,於法有違、調查未盡。
高雄高分院更三審今天宣判出爐,仍依強盜殺人罪累犯,判處劉志明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高雄高分院新聞稿指出,以劉男犯行嚴重程度,若僅處無期徒刑「不足以評價劉男兇惡犯罪罪責」。雖然檢方起訴事實與最終審理結果,在劉男殺人犯意起於何時及是否取走車內財務部分稍有不同,但認劉男行為屬「最嚴重的犯罪」,求處死刑無不當,全案可上訴。
劉志明103年12月間因不滿女友分手,騎機車尋找女友以求挽回未果,在高雄市左營區附近發現買菜後準備駕車離去的退休女教師,萌生強盜車輛犯意。利用被害人開門上車之際持鐵鎚重擊,使被害人癱坐車內右前座,見被害人有甦醒跡象,再持鐵鎚重擊。
由於被害人車輛排檔設有暗鎖,劉男無法將車開走,進而搜刮被害人皮包中的新台幣2000元,並性侵被害人後離去,被害人終因頭部粉碎性骨折等14處重創傷口大量失血而死。(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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