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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山分屍案陳伯謙無期徒刑遭撤銷 更審出庭不語


發佈時間:2020/11/26 17:35
最後更新時間:2020/11/26 17:35
華山草原分屍案凶嫌陳伯謙。(圖/中央社)
華山草原分屍案凶嫌陳伯謙。(圖/中央社)

華山草原分屍案凶嫌陳伯謙一審判死,二審改判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首次開庭,陳伯謙被問到會不會擔心這次遭判死刑、向高女家屬道歉等,均不發一語。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開庭,陳伯謙被提訊出庭時,面對媒體提問,緊跟著法警步伐,未做任何表示。高院更一審考量本件涉及性侵,不公開審理。

 

全案緣於,陳伯謙於民國107年6月間在華山草原上的野居草堂性侵酒醉昏睡高姓女子,再以手勒死女方,進行分屍,另將高女包包內現金花用殆盡。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判處陳伯謙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竊盜罪,有期徒刑10月;遺棄屍體罪,有期徒刑4年6月。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陳伯謙自首供出犯罪經過及棄屍地點,並帶同警方尋獲屍塊,使原無積極證據的警方得以明確偵辦,既然陳伯謙因自首而取得有利的量刑因子,二審改判無期徒刑。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規定,原規定難以因應各種不同動機的自首案例,94年修正為「得減輕其刑」,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減刑;原審就陳伯謙自首的動機,未綜合各項事證,斟酌說明裁量理由,有理由欠備的違失,判決自首減刑的認定是否適法難據以斷定,撤銷殺人及遺棄屍體罪部分,發回高院更審。

此外,陳伯謙被控竊盜罪部分,一審判處10月徒刑,二審改判8月,陳男也提起上訴,但竊盜罪為不得上訴之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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