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一名姚姓男子和李姓前妻離婚,不料兩人離婚3年後,男方訴請離婚無效,並要求拿回房產;為此李女反控前夫和舊情人搞外遇,還逼她接受「三人行」,而且離婚之後,對方見不得她另交新男友眼紅才反悔提告,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姚男訴求無理,全案駁回,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姚男控訴,他和前妻離婚時,對方父母只在離婚證書上簽名,卻並未親聞兩造雙方的真實意思,在法律上並不符合規定,因此當離婚協議提到,土地房產歸於前妻的條件也自然不成立,因此訴請離婚和協議無效。
對於前夫主張,李女予以駁斥,並稱說其實對方和舊情人外遇,而且還提出提出的「三人行」要求,她實在無法接受才協議離婚;李女還表示,房子貸款都是她在繳納,房產理應歸她,而且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戶政人員曾問前夫是否對於離婚證書的協議和簽字是否有意見,對方都沒表示異議,直到後來看見她另結男友才反悔提告。
屏東地院審理後,審酌相關人等的說詞,以及雙方的通訊紀錄,認定李女父母早就知悉雙方要離婚的想法和態度,認定當時的離婚協議具備效力,姚男訴請離婚無效和返還房產的要求毫無根據,全案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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