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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銀襄理涉挪用客戶逾1.1億 二審判加重刑度


發佈時間:2020/12/22 13:30
最後更新時間:2020/12/22 13:30
華南銀行一名女襄理涉挪用客戶存款逾1.1億。(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華南銀行一名女襄理涉挪用客戶存款逾1.1億。(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華南銀行女襄理張秀米被控挪用客戶款項逾新台幣1.1億元至豐茂國際公司,她丈夫翁明鈞為豐茂公司實際負責人。一審判張女7年4月,翁男8年6月,經上訴,二審今改判張女7年6月,翁男也加重判刑。可上訴。

北檢起訴指出,張女涉利用客戶信任,從民國94年起陸續擅自挪用21名客戶存款,動用金額1億1980萬元,張女挪用的資金,全數供丈夫翁男的公司周轉之用。豐茂國際公司專長特殊氣體關係網路的佈建,以六氟化硫的經銷為主要營業項目。
 

檢方指出,張女與翁男去年4月間前往台北地檢署自首,有挪用客戶存款,張女供稱一切都是她一人所為,丈夫翁男並不知情。翁男也辯稱,他以為張女的資金是借款,並不知道她挪用客戶款項。

檢方表示,華南銀行在去年5月7日提告並請求檢方保全證據扣押贓款,檢方指揮調查局台北巿調查處偵辦,發現遭挪用的資金均用在豐茂國際公司,並無洗錢至國外。檢方去年9月初將全案偵結,將2人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計算犯罪所得,認為應為1億1137萬4428元,依照多個銀行法的特別背信罪等罪,判張女應執行7年4月、翁男應執行8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仍認定張女夫婦有罪,考量張女實行犯行期間甚長,手段相較於一般詐欺、侵占之人所實行的行為巧妙,具反覆性,造成華南銀行與存款遭挪用人的損害,她的犯行非輕,且部分犯行不符合自首,原審給予減刑有誤。

高院今天判張女應執行7年6月。至於翁男部分,高院也加重刑度,考量他犯下多罪刑度在3年1月至5年5月不等,且部分罪行為二審定讞,高院認為應等全數確定後,再由檢方聲請訂應執行刑。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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