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鄭姓女子不滿母親形影不離,還阻撓她與男友交往,與男友共謀弒母,由男友在菜市場當街刺殺母親致死。二審判處鄭女有期徒刑15年6個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7月間,當時年僅19歲的鄭姓女子與透過網路認識的20歲韓姓男子交往。鄭女不滿母親管教嚴格,不准她交男朋友,向男友提議殺害母親,並透過LINE討論如何下手。
108年7月13日清晨,韓男準備尾隨女友母親到高雄市大社果菜市場後予以殺害,鄭女則用LINE叮囑:「你就一手拿刀一手騎車吧,注意安全。」韓男不久後即趁女友母親買完菜到停車場牽機車時,持水果刀一刀刺進女友母親左頸導致大量出血而亡。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審酌,韓男在鄭女督促、以分手相逼的情形下失去理智犯案,所為嚴重危害治安,但犯後坦承犯行,被害人家屬希望從輕量刑,鑑定報告也認為再犯可能性不高,依殺人罪判刑13年8個月。
一審另考量,鄭女不滿母親阻止與男友交往,且每天檢查手機,長久以來對母親管教感到厭煩,衝突頻率增加,一時糊塗犯案,父親希望從輕量刑,鑑定報告認為鄭女再犯可能性不高,依共同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徒刑15年6個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韓男未上訴而確定,鄭女則上訴第三審,主張行為時辨識力、控制力顯著降低,請求減輕其刑。
但最高法院認為,醫院的鑑定報告認為鄭女行為時辨識力、控制力並未達顯著降低的程度,且鄭女謀議犯案期間一再要求韓男要隱避行蹤,顯見對犯行為法所不容知之甚詳,昨天駁回鄭女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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