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非洲豬瘟疫情肆虐全球,我國當時全力防制疫情,對攜帶豬肉製品未申報者祭出高額裁罰。一名陳姓女子去年4月從香港入境台灣時,因將飛機餐沒吃完的豬肉捲帶下飛機遭罰20萬元,陳女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稱「相信航空公司不會提供疫區食物給乘客」,法官也認為製造地並非近3年發生疫情的國家,此案有裁量怠惰之情形,最後撤銷這張罰單。
高雄地院審理此案時,陳女表示,當時在機上肚子並不餓,也沒有仔細看內容物是什麼,且「相信空服員發的點心不可能是違禁物或不得攜帶入境的產品」,才不疑有他就把它帶下飛機,被海關人員攔下才知道那是豬肉捲,並非故意攜帶豬肉製品入境。
不過,開出罰單的動檢局人員認為,當時在機場入境通關大廳和數個旅客必經的走道都設有「禁止攜帶新鮮水果及肉類產品入境」、「任意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入境,最高處以新台幣100萬罰鍰」、「主動申報,避免受罰」、「警告!攜帶肉品入境最高將重罰新台幣100萬元」等警語,陳女卻仍未主動申報,就算不是故意也算過失,當時考量她初犯才開罰20萬元,而不是最高的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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