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市議員李婉鈺被控動手打男警及觸犯強制未遂罪,台灣高等法院今年5月間判刑4月及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確定。李婉鈺今天下午到台北地檢署執行科,繳交罰金13萬7000元。
李婉鈺指出,可能她的作法在司法上不被認同,所以得到應有的懲罰,但是站在捍衛女性權利的立場,所有被侵犯的女性都有保護自己的權利,她是公眾人物,必須做正確的示範。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李婉鈺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晚間9時許致電邀約前立委張碩文外出遭拒,翌日凌晨酒後前往張碩文的公寓大廈按門鈴找人,多次按張碩文住處門鈴,並用手拍打鐵門。
有住戶不滿李婉鈺滋擾,出面制止,雙方起口角,林姓、王姓男員警獲報到場處理。李婉鈺涉嫌拉扯林姓員警的錄影設備,並涉嫌侮辱王姓員警,動手打王的臉部,檢察官依強制未遂、妨害公務罪嫌起訴李女。
台北地方法院依害公務等罪判李婉鈺有期徒刑4月;強制未遂部分,判拘役20天,均可易科罰金,高院駁回上訴確定。檢方原本通知李女30日上午報到執行,但她提前於今天下午到北檢執行科報到,繳交罰金新台幣13萬7000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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