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早餐店呷尚寶遭北區國稅局認定5年漏開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33萬多元,並處0.5倍罰鍰716萬多元。呷尚寶興訟抗罰,法院認定國稅局未證明漏稅為故意或過失,撤銷罰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呷尚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民國99年1月至104年6月間銷售貨物,沒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共新台幣2億8671萬多元,經調查局北機站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獲,國稅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33萬5776元,並處0.5倍罰鍰716萬7888元。
呷尚寶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國稅局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對納稅義務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不得僅採不利事證而捨有利事證於不顧;漏稅罰為結果犯,以發生漏稅結果為處罰要件,就漏稅結果,國稅局必須確實證明其存在,證明其有漏稅的故意或過失,才能以此處罰。
法院指出,本件國稅局沒有就呷尚寶漏稅行為有何過失或故意,做出積極的舉證,因此,就罰鍰0.5倍共716萬多元部分,予以撤銷,判呷尚寶勝訴,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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