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兵役法》規定,民國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役男,僅須服4個月的軍事訓練役。嘉義縣1名19歲的陳姓役男,入伍服役後原定在去年8月19日就可退伍。不料他在退伍前7天卻逾假未歸,事後他稱說是為了躲債,並在退伍前3天回營,不過仍遭《陸海空軍刑法》的無故離去職罪,判處2個月徒刑。
根據法院判決書指出,19歲的陳男在去年4月30日入伍,預定8月19日退伍,不料卻在8月10日上午8時休假離營後,原本該在11日晚間6時歸營銷假,不料卻逾期未歸,藏匿在友人位於嘉義縣六腳鄉的住處。
營區在當天晚間發佈離營通報,聯繫陳男父親幫忙協尋。經由父親的勸導後,陳男在同月15日凌晨2點半左右,在父親的陪同下一起返回營區,將剩下的役期服滿。事後陳男供稱,自己在外有10萬元的債務糾紛,擔心恐被債主登門討債,才會逾假未歸,甚至還一度打算到澎湖避風頭。
陳男儘管回到營區,但仍被函送到嘉義憲兵隊,經由嘉義地檢署起訴聲請簡易判決。嘉義地院審理後,認定陳男是義務役軍人,收假當天還去電回部隊聲稱要返回營區,結果卻是故意欺瞞;加上過去陳男也有逾假未歸的紀錄遭到處分,認定他是慣犯且素行不佳,缺乏法治觀念並影響隊部領導統御和官兵士氣,最後依《陸海空軍刑法》的無故離去職罪,判處他2年徒刑,得易科罰金不得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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