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男童前年暑假跟補習班到台中一家游泳池游泳時溺水,在場救生員與補習班主任、導師均未發現,男童被救起時,因溺水過久腦死,檢方今天將涉案7人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起訴。
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指出,30歲王姓男子為台中市后里區游泳池委外經營管理公司的現場主任,負責游泳池現場人員調度、池區管理業務,35歲陳男、59歲蔡男、57歲劉男與67歲張女,為游泳池受雇救生員,39歲張女與40歲陳女為后里區一家補習班主任及導師。
民國106年7月13日下午1時多,張女與陳女共同將參與補習班暑期輔導,包含12歲鄭姓男童等14名學童,以戶外教學名義帶至后里區游泳池游泳,張女與陳女未全程注意孩童戲水安全,且在水池區外18公尺石階處使用手機。
當天陳男、蔡男、劉男與張女共同在游泳池擔任救生員勤務,王男下午2時10分時,調度陳姓救生員自游泳池西側崗位離開,至男廁修理馬桶,使救生員人數自符合契約規定的4人降至3人,且其他救生員均未來回巡邏。
鄭姓男童在同日下午2時30分,自游泳池水深85公分的練習區,以拉高分水隔浮條的方式,到游泳池水深135公分至160公分的深水區,站在水底的長椅上,男童突然滑入水底溺水,期間載浮載沉、時而舉手,直至下午2時34分完全溺水無力掙扎。
直到下午2時38分,有其他學童告知蔡姓救生員有人溺水,蔡男仍未查覺事態嚴重,緩步走到游泳池旁未下水救援,僅呼叫鄭姓男童旁的其他學童將他拉起,但鄭姓男童無法拉起且呈現昏迷,蔡男才跳入水中救起,緊急送往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急救。
但男童因溺水停止呼吸過久,到院前無呼吸心跳,急救後雖恢復生命跡象,但意識無恢復、兩側瞳孔放大且無自發性呼吸,符合腦死的重傷害狀態,自106年8月28日轉入長照病房照護。
案件經鄭父委由律師提出告訴,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依據證人證詞、現場監視器影像及醫院診斷證明等證據,今天將游泳池主任、救生員及補習班主任、導師共7人,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起訴。
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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