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名自稱在補教業上班的女網友近日發文指出,她在準備簽下公司的離職申請書時,發現表單上竟寫有多項的離職條款,其中1項甚至是要求離職者不得在1年內,於雙北市、桃園市多區從事相關工作,讓她忍不住質疑「是要我吃土嗎」?貼文曝光後,立刻引發熱烈討論。
原PO在國內論壇Dcard以「請問公司是要我離職後去吃土嗎?」為題發文指出,行政小姐在最近遞給她一張離職申請書,但就在原PO準備簽字時,意外發現申請書內寫有多項離職條款,其中還要求離職人在離開公司的1年內,不得在規定的行政區範圍內從事相關產業。
原PO補充,公司在離職申請書中明文規定,離職人在1年內不得前往台北市中山區,新北市新莊區、林口區、樹林區、蘆洲區,桃園市桃園區、龜山區等地從事相關產業,以此維護公司利益。對此,原PO忍不住直言,「也規定太多地方不能去了吧!真的是很令我傻眼欸」!
貼文曝光後,立刻引發網友們熱烈討論,「當初到職時簽的合約有沒有競業條款?如果有的話,公司有沒有額外給你獎金?兩者都有競業條款才成立」、「競業條款他每個月要給你一定比例的錢才可以喔」、「通常是報到時簽競業禁止協議,離職時若公司要求禁業話,要給付補償對價(行情約是6、7成薪水,1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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