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底,一名張姓女網紅與台中北區一間手搖飲店辦活動宣傳,社群瘋傳一張男客「打卡摸奶」的張女露點照。事後飲料店總部發出聲明,終止加盟合約,警方也依妨害風化送辦張女。台中地檢起訴後,台中地院認定張女散播照片為猥褻物,判處拘役40天;緩刑2年,條件是接受2場法治教育。可上訴。
回顧本案,位在台中北區北平路一間甫加盟品牌的飲料店,樓上便是張女的個人美容工作室;據悉,該加盟店長與張女為友人,5月底張女為協助攬客,發起買飲料講通關密語活動;一張男客「打卡摸奶」的露點照在社群瘋傳,驚動到飲料店總部發出聲明,勒令加盟店停業,同日也終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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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詢時,張女強調並非飲料店員工,僅是出於友情協助宣傳,也否認樓上個人工作室有從事性交易,警方並未發現相關事證;依涉嫌散布、播送、販賣、製造持有猥褻物品罪,函送台中地檢偵辦。
地檢偵結起訴後,台中地院認定,張女將裸露胸部之猥褻照片上傳至社群,使不特定多數人透過網路觀覽,觸犯妨害風化罪中,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法官考量張女坦承犯行,也悔悟並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判拘役40日;緩刑2年,條件為接受2場法治教育。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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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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