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上午檢舉違規,結果都不舉發,指責警方眼睛不好。原來檢舉的是,汽車違停在機車格,第一張罰單因為日期、時間不對,所以不開罰,第二張不罰理由則是,這類違規不屬於可以檢舉項目,類似這樣的情況,只能打110或1999,請員警來當場告發。
檢舉民眾事後收到警察局回函都是不舉發,第一次檢舉上頭寫著日期時間資料不符,第二次則是非屬道交條例七之一條民眾可檢舉項目,但明明都是汽車違停機車格,原來警方在收到網路檢舉後,第一要件會先檢查時間資料是否符合,才會確認是不是可檢舉項目。
記者蘇珮語:「道路旁邊都會設置機車停車格,如果汽車違停在裡面的話,屬於停車車種不依規定,民眾是不能自行檢舉,必須要報警由警察開單。」
新法上路後,增加13項民眾可檢舉項目,目前一共59項,不過在違停部分,包含在人行道交岔路口等違停及臨時停車,還有不依順向臨停,及併排還有占用身障停車格等,這些都是民眾可以檢舉的項目。
萬華分局西園派出所所長王崇倫:「民眾如果要向警方檢舉相關的交通違規,若所提供的相關照片資料,最好是將日期時間以及確切的地點,做詳細的敘明載明,這在警方後續的裁罰上面,會有一個比較妥善的應處。」
民眾上網檢舉,員警就會透過電腦逐一審核,只要符合檢舉規定,就完成程序,不過要記得拍攝時間和違規時間是第一要件,只要不符就無法檢舉。
如果遇上不能檢舉案件,可以打電話報警由警方開單,畢竟為了自己方便違停在路邊,也造成路人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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