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揭露市面上現場調製飲料之標示訊息,衛福部今(7)日公告修正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擴大應標示總咖啡因含量之產品範圍,未來不管是連鎖飲料店、超商和速食業的現調飲料,只要添加含有咖啡因原料,包括茶飲、可可等等,以後都要標示咖啡因含量,新制將於明年1月1日生效。若業者未依上述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安法》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簡任技正陳瑜絢向《TVBS新聞網》表示,過去本來就有針對咖啡飲品,要求業者,只要含有咖啡因成分的都要標示咖啡因含量,不過現在修正後,擴大到只要可能含有咖啡因的飲品全都要標示,可能包含茶類飲料、可可飲品等,未來都要標示咖啡因含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業於111年6月7日公告擴大應標示總咖啡因含量之產品範圍,含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總咖啡因含量之 最高值 ,或以紅黃綠標示區分總咖啡因含量, 標示可以用符號或圖樣標示, 紅色代表每杯之總咖啡因含量二百零一毫克以上、黃色代表每杯之總咖啡因含量一百零一毫克至二百毫克、綠色代表每杯之總咖啡因含量一百毫克以下。
如果添加茶、咖啡,或以果蔬為品名之飲料 ,應依規定標示: 以茶葉、茶粉、茶湯、茶湯之濃縮液,或以天然茶葉製得 之原料調製者,應標示茶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如茶葉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如果不含茶葉、茶粉、茶湯、茶湯之濃縮液,或以天然茶葉製 得之原料,僅以茶香料調製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 或「○○口味」字樣。
以果蔬為品名的飲料,果蔬汁含量應達百分之十以上,才可以用「○○汁」為品名,如果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品名應標示為「○○飲料」 或等同意義字樣。如果未含果蔬汁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 字樣。
陳瑜絢表示,店家可以用註記、標示牌或是立牌或菜單的方式讓民眾可以看到,也可以用海報標示,而最新的公告裡也有增加QR CODE選擇,作為可標示方法之一,業者可以自己選擇,只要消費者可以看到就好。而會做這樣的修正,主要是因為很多民眾反應,不想要喝到含有咖啡因成分的飲料,但除了咖啡以外的飲品可能沒有標示,因此現在擴大要求業者提供,避免民眾對咖啡因過敏或不想喝含有咖啡因的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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