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但如果鄰居間相處不來,可是更加令人頭痛,最常見的狀況就是公共空間的使用問題,擺放鞋櫃、雜物等等,經常引發社區內的爭議。但其實就算住戶大會同意,在走廊、樓梯間擺雜物,仍然是違法行為,最重會被裁罰20萬元。
外國房客憂心忡忡,因為租屋處的樓梯間,塞滿了易燃雜物,這是去年3月,發生在新北市的鄰居糾紛,類似案件也發生在台北市萬華區。
髮廊設計師(108.8.4):「幾個月前吧,開始這邊就堆滿了雜物。」
受傷房客(108.8.2):「絆倒的當下,我就是右手先下去撐著樓梯地板。」
樓梯間被當成雜物間,走個路還得左閃右躲,簡值像是參加障礙挑戰賽,類似糾紛在公寓大廈層出不窮,讓鄰里之間鬧得有夠不愉快。
記者顧上鈞:「不管是住宅大樓還是商業大樓,在走道或樓梯間,都要保持乾淨暢通的空間,不僅維護彼此的生活品質,也是為了逃生時的安全考量,因此即便住戶間講好沒問題,但如果在公共空間堆放雜物,仍是有觸法的疑慮。」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文規定,在大樓公共空間堆放雜物,勸導不聽能報請縣市主管機關,連續裁罰4至20萬元直到改善為止,長期在大樓管委會,擔任法律顧問的陳律師表示,相關爭議的確屢見不鮮。
律師陳君瑋:「最常看到可能就是放置腳踏車,比如說鞋櫃甚至傘架,那我們處理過更複雜的,可能還放了娃娃車,然後娃娃車下面因為有個空間,他還把居家垃圾放在那裏產生惡臭,你要想一件事,如果你樓上或樓下,如果真的有傷患需要搬遷,如果他在那個轉角轉不過去,他差了,拜託急救1秒2秒,他的生命就會嗚呼哀哉,所以這時候法院都會從寬認定,那如果罰不怕,法院可以要求你強制搬遷,你必須把你的房子賣掉喔,所以這個是茲事體大。」
家門口放個雜物,搞到被罰錢甚至搬家,當然是得不償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的霸王條款規定,公共空間不得獨立使用作為專有部分,即使透過約定也一樣不行,只要擺放雜物就是絕對違法,但法律也不是完全不通人情,在合理範圍內,還是可以適度使用公共空間。
律師劉韋廷:「相關的這些公共空間的使用,是可以由全體住戶大家來決議,決議出一個所謂的住戶規約,而各地的縣市政府,其實針對這些住戶規約,都有一些他們的範本,可以給住戶去做參考,那當然不是必然的,去限制所有住戶的使用啦。」
鄰居彼此若發生爭議,通常是先請管委會介入,溝通無效再向縣市主管機關舉發,開罰後仍不改善才會送請法院裁決,相關社區自治規約,賦予住戶規劃公共空間的權利,前提是千萬不能阻擋逃生避難路線。
台北市建管處主秘洪德豪:「那當然個案還是要事實認定,有沒有影響逃生避難,妨礙公共通行,如果有你那個規約或區權會的決議,牴觸條例是無效的,有些社區是沒有管理委員會,那沒有管理組織的情況,如果住戶有違規,通報到市政府,市政府有訂一個違反公寓條例,16條第2項的優先裁處原則,這個原則大概說你,至少要淨寬度達到90公分以上,如果堆得太過分我們就優先裁處。」
律師陳君瑋:「你還是不能影響公共安全,因為刑法裡面有規定,如果你擺放東西影響了公共安全,造成他人的生命身體的損害,最重有3年徒刑它叫阻塞通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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