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案聲請合議庭迴避 監院:審理背離公平原則

2021/07/14 15:53
(圖/TVBS)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懲戒案昨天開庭,監察院代表聲請迴避,因此退庭。監察院今天說,此案合議庭審理背離公平法院原則,無法追求個案的公平與正義、審判長吳景源執行職務顯有偏頗。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民國108年9月認定石木欽與友人翁茂鍾不當往來等,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與法官守則等,情節重大,決議移送監察院;監察院去年8月彈劾石木欽,案件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昨天開庭。

 


監察院代表、調查官陳先成當庭請求法官迴避,指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吳景源、受命法官曹瑞卿、陪席法官林英志以及參審員蘇淑貞(臨床心理師)、柯格鐘(台大法學院教授)心證有偏頗。

提案彈劾石木欽的監委王美玉、高涌誠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監察院依憲法負有整飭官箴、澄清吏治、紓解民怨及保障人權使命;就石木欽懲戒案件合議庭審理,監察院認為背離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公平法院原則,無法追求個案的公平與正義。

監委表示,吳景源在未經調查即認定石木欽「違法情事輕微」,並且認同他迴避聲請狀所稱「清白,遭遇有計畫的抹黑以帶風向,致名譽受損」說詞,石木欽6月11日提出委任代理人聲請狀給懲戒法院,吳景源當天立即准予石木欽在言詞辯論程序由代理人到庭。
 


監委指出,吳景源違法開啟110年6月29日第一次言詞辯論程序,違反公平法院原則;各項爭點則因石木欽不在場,無法透過訊問、對質加以釐清事實,違反職權主義的真實發見原則,執行職務顯有偏頗。

監委表示,監察院彈劾案向來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與監察法規定公告周知,職務法庭無庸調查,因此監察院一再懇請合議庭就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35條,有關「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是否包括憲法所定「彈劾程序」,也就是先確認職務法庭針對監察權的「彈劾程序」有無審判權,應先做出「中間裁定」。

監委指出,並請懲戒法院在未做出「中間裁定」前,應先停止「調查證據程序」,以避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侵害監察院彈劾權核心領域。但合議庭並未依法採中間裁定方式,說明詳細認定理由,讓訴訟程序依法走下去,是否有意圖透過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方式,最後給予石木欽不受理之判決嫌疑,合議庭審理過程,顯有偏頗。

監委表示,吳景源在第一次開庭時,違反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所定言詞辯論程序,將原本應在調查證據與辯論階段的程序,在第一次言詞辯論程序就進行,似有偏頗違反審判中立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監委指出,合議庭懲戒法院法官曹瑞卿、林英志及參審員柯格鐘、蘇淑貞,監察院當庭同時聲請迴避。監察院將再行具狀聲請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一庭全體成員迴避。(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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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7/14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