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遭狼父猥褻、性侵。(示意圖/shutterestock達志影像)
桃園市一名狼父自女兒從小5升小6開始伸狼爪,起初先撫摸女兒胸部及私處,之後變本加厲逼女兒口交,時間長達3年。最高法院依18個強制猥褻罪,各判7月、92個強制性交罪,各判3年2月,定應執行刑12年8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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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被害女童自2019年升上國小6年級後,父親多次趁妻子不在家時,以每週1次的頻率,徒手撫摸女兒的胸部及私處,並自2020年起,開始逼迫女兒口交,犯案時間長達3年。女童9年級時鼓起勇氣求助,經校方通報,檢方推估,狼父觸犯對兒童少年強制性交18次、加重強制猥褻92次,依110次罪行起訴。
法院審理時,狼父坦承有以每月1次至多每月3次之頻率,否認每周1次猥褻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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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父親本有保護教養女兒的責任,卻罔顧人倫綱紀,為逞一己私慾,而猥褻、性侵女兒,對女兒身心造成無可磨滅的傷害,恐損及日後對正確兩性關係、家庭觀念的認知與觀感,危害甚鉅。
一、二審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性交罪,共110罪,判處狼父12年8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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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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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5/23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