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鄭家純。(圖/翻攝自鄭家純臉書)
「雞排妹」鄭家純於民國110年間將週刊刊登她的報導照片PO在Instagram上,週刊提告求償,法院判鄭女賠償新台幣1萬5000元確定。鄭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週刊於110年7月14日刊登有關鄭女的新聞報導,網頁中置入鄭女與1名男子牽手,並分別拖拉行李箱的照片。鄭女於同年月22日在IG上傳限時動態影片,當中使用週刊的照片。
週刊認為鄭家純侵害週刊對於照片攝影著作重製權及姓名表示權,提出民事訴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去年4月判決鄭女應賠償週刊1萬5000元確定。
鄭女主張,智財法院判決就她被訴侵害著作權事件,未優先保障她的言論自由,顯有基本權權衡的重大錯誤,因此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鄭女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對於她所涉基本權利的理解或權衡,有發生根本上錯誤或有重大遺漏的情形,鄭女聲請與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裁定不受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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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1/12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