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知名奶茶店「米芝蓮」在大陸有約500家門市,但米芝蓮被米其林集團總公司起訴,控其涉嫌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近日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要求「米芝蓮」立即停止侵犯米其林公司的商標專用權,並賠償1000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4420萬元)。
《廣州日報》報導,法國米其林公司自1980年代起在中國大陸註冊了「MICHELIN」和「米其林」商標,而英文「MICHELIN」在廣東話的發音為「米芝蓮」,因此米其林公司分別在1990年和2009年先後在香港註冊了「MICHELIN」和「米芝蓮」的商標。
到了2013年,一名錢姓商人在上海開設了第一家「米芝蓮」奶茶店,2014年又成立上海米芝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根據上海米芝蓮官網介紹,米芝蓮奶茶已進駐150個城市,總門市數達到500家。
除此之外,米芝蓮在微信等平台帳號,也曾經在文案中故意將自己與米其林蓮結在一起,例如:「我的名字叫『米芝蓮』。在香港話裡『米芝蓮』就是『米其林』的意思,是全球最頂級的那個餐廳指南……」
對此,米其林公司認為,上海米芝蓮存在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使用「米芝蓮」作為招牌的不當競爭行為,米其林公司因此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近日法院做出二審判決,駁回被告上海米芝蓮上訴,維持原判,要求上海米芝蓮需立即停止侵犯米其林公司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10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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