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今天推翻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的保釋裁決,並指高等法院原審法官批准黎智英保釋時,錯誤將國安法第42條的問題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列的酌情考慮混為一談。
73歲的黎智英於去年8月被警方逮捕,當局原本只起訴詐騙罪,後來加控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期間黎智英先後兩次被拒交保外出。
去年12月23日,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交保外出,條件是繳交港幣1000萬元(約新台幣3610萬元)保釋金、不得離開住所及交出旅遊證件等。
綜合各方報導,高院批准黎智英保釋,所依據的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相關條例大致規定法官可以批准被告人從羈留中釋放,以及保釋條件等。
但律政司質疑高院法官批准的保釋裁決與香港國安法第42條規定不符,於是向終院提出上訴,終院於本月1日審理此案,今天頒下判決。
香港國安法第4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律政司認為,高院法官批准黎智英保釋犯了原則性錯誤。
綜合電子媒體的報導,終院的裁定指原審法官李運騰在審理黎智英的保釋時,錯誤將國安法第42條的問題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列的酌情考慮混為一談,沒有根據國安法第42條作出妥善評估。
判詞又指出,這次上訴的爭議,在於對香港國安法第42條有關保釋的詮釋,終院認為,第42條為保釋加入了嚴格的門檻要求,但原審法官錯誤地將國安法第42條視為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規管的保釋機制沒有甚麼影響。(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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