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33位民眾憂慮川內核電廠核能機組面對大規模火山噴發時的安全性,提起要求撤銷核能機組運轉許可的訴訟,今天遭福岡地方法院駁回。
日本放送協會(NHK)報導,位於鹿兒島縣由九州電力公司營運的川內核電廠1號機組與2號機組,是在2011年福島第一核電廠發生核子事故後基於新標準,及原子能規制委員會就設備安全等檢查後獲許可運轉的核能機組。
不過,鹿兒島縣及福岡縣等地的33位居民,以川內核電廠無法確保附近火山若發生大規模火山噴發時的安全性為由,提起要求撤銷核能機組運轉許可的訴訟。
福岡地方法院今天做出一審判決,主審法官倉澤守春指出,對超過合理預測範圍的天然災害,「只要(相關人士)沒有提出發生天災可能性的根據,社會也能認同(核電廠)不採取對策」。
倉澤說,要說一定會發生大規模火山噴發,其實頻率很低,且在科學上也不可能預測,「在反應爐設施的安全確保上,即使沒有設想也不能說不合理。」駁回居民提訴。
這是在日本發生核子事故,國家重新審視規範標準發出核能機組運轉許可後所發生的集團訴訟中,首度由法院做出司法判斷。
與此相關,住在福井縣大飯町旁的京都府南丹市的76歲兒玉正人,日前曾對位於大飯町的關西電力公司大飯核電廠3號機組及4號機組,向法院提出停止運轉的假處分聲請,但大阪地方法院3月以「不能說有會對居民造成重大危害的具體危險」,裁定駁回假處分聲請。(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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