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油品案,行政院今(23)日通過食安法修法,強化上游源頭管理、製程管理,及強化異常通報、品質管理、數位治理等面向,此次共修正17條文。其中草案指出,若發生重大或突發食安事件,中央可成立食安指揮中心,地方政府配合動員應變,也要求特定類別與規模的食品業者訂定監測計畫,也增訂實驗室通報義務、地方可對業者實施不定期查核,業者隱匿、延遲通報或規避回收等重大違規,最重可罰3000萬元。
若發生食安事件可成立指揮中心應變
衛福部表示,本次修正以「強化源頭管理、強化製程管理、強化異常通報、強化品質管理、強化數位治理」五大方向為核心。增訂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地方主管機關有動員、通報中央及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之應變責任,以提升資源整合及調度效率。增訂指定食品業者訂定之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明確規範食品業者於發現或知悉產品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如有延遲通報情事,提高罰鍰上限至新臺幣3,000萬元;另外,建立實驗室通報檢驗資訊之義務。
針對二級驗證制度,明定驗證機構得進行現場抽樣,並要求業者提供樣本及自主檢驗報告等資料,強化守門員權力及義務。為避免裁處罰鍰後,受處分人有隱匿、移轉財產或逃避執行之虞者,明定主管機關得免供擔保,聲請法院假扣押。明定下架、預防性下架及重新上架之規範,配合預防性下架且產品符合規定之業者,於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增訂其補助用途。為強化網路食品管理,明定網際網路業者之管理義務及風險管控責任。
衛福部表示,針對本次修正,將持續廣納各界意見,加強溝通,以期凝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之共識,亦將加速研擬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以利銜接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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