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打詐四法中的《洗錢防治法》,三讀條文規定,未來將第三方支付業者和虛擬貨幣商納管,必須向主管機關進行洗錢防制登錄,否則不得在台灣提供服務。三讀條文也將涉及洗錢行為刑責與罰金提高,大幅提高洗錢之刑責,針對洗錢財產金額達1億元者,最重可關10年、罰1億元
本此修法將數位發展部作為第三方支付業者主管機關,業務包含申請辦理洗錢防制暨服務能量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至於虛擬資產服務業者洗錢防制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機制則由金管會主責管理。
三讀條文增訂,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事業或個人,若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違者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因應新興洗錢犯罪手法,《洗錢防制法》三讀條文指出,除了利用金融帳戶外,利用不實身分申請開立虛擬資產帳號,或是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的虛擬資產帳號,無合理來源收受、持有或使用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刑責,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罰金。
這次修法也修正一般洗錢罪刑度,三讀條文規定,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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