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今(17日)表示,為因應未來疫情發展,行政院15日下午函請立法院同意「嚴重特殊傳染病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及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均延長至明(2023)年6月30日。
羅秉成指出,依特別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原條例施行期間將於今(2022)年6月30日屆滿,但同條第2項規定得經立法院同意予以延長。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國際間仍屬嚴峻,且衡酌國內疫情之發展變化快速,實難於6月30日前嘠然而止,故相關防疫作為及防疫設備、物資,以及醫療量能等皆有持續採行與整備之必要,並得繼續執行本條例相關措施,且基於疫情發展變化難測,延長期間之長短應從寬考量以為因應,政院爰依法提請立院考量上述國內外疫情發展情形,同意將特別條例與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均延長一年至明( 2023)年6月30日。
羅秉成並指出,原經立法院通過總額共8393.39億之特別預算,迄今尚有約1千3百多億待執行,為配合特別條例之延長時間,特別預算之施行期間亦有一併延長之必要,以利繼續做為特別條例各項待執行措施之支應使用。
羅秉成又表示,經綜合評估,特別條例及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均有延長一年之必要,但目前仍以繼續執行特別條例相關措施為優先考量,現階段暫無提出增加特別預算總額之修法需求,政府會視未來疫情發展情形,適時妥為因應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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