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指出,外交部公使楊文昇駐外期間,與駐處僱員當地清潔工在館長職務宿舍內發生性交易行為,紊亂長官部屬秩序、言行失檢,監察院8日舉行審查會,全數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
根據監察院最新公布的彈劾案文指出,楊文昇在民國107年7月9日起到109年9月16日擔任駐外館長,並從107年僱用當地人員J女擔任館長職務宿舍清潔工,J女在同年12月3日離職。
彈劾案文指出,J女離職後,在109年7月間透過駐外人員,指控楊文昇在她服務期間對她性騷擾,並提供她與楊文昇在職務宿舍內同床共枕,及兩人在健身房內等畫面為證。
經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調查,楊文昇坦承照片中是他本人,並說「是她要錢,我們才有一種交易買賣」等語,外交部申評會認定楊文昇與J女在職務宿舍發生性交易,敗壞官箴,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給予楊文昇記一大過處分。
監察院指出,楊文昇在110年8月18日接受詢問時,坦承在107年9月26日與J女有「合意交易」、「金錢援助」、「脫光一起洗澡」等行為,但辯稱並非「性交易行為」;楊文昇向外交部提出「懲處申復書」中,自承「婚外性行為已除罪化,本案發生在住宅臥室私密空間,屬個人隱私,未影響社會公序」。
監察院表示,楊文昇在監察院詢問時辯稱,只與J女共浴,未為性器交合,是善意金錢援助,並無性交易。但參照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性交易的定義,是指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並不以性器官接合為限。
監察院指出,楊文昇自承給J女當地幣值5000元、J女同意獻身回報,顯有對價關係,兩人解衣共浴及其後行為,不論有無性器官接合的性交,至少是楊文昇為滿足性慾的猥褻行為,屬有對價的性交易行為無誤。
監察院表示,楊文昇與J女有上下屬關係,還稱J女行為動機是因母親生病需錢孔急,非但未給予協助,反趁人之危,為滿足個人性慾,在職務宿舍內誘使J女脫衣共浴、同床共枕,楊文昇的言行舉止,屬嚴重失當。
監察院說,楊文昇的行為紊亂長官部屬秩序,言行失檢,敗壞官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情節重大,嚴重影響公務員形象與政府聲譽。經8日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全數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處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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