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被控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遭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法院今天判決石木欽罰俸1年,超過新台幣200萬元。
以下是全案大事記:
--民國108年之前,廉政署、台北地檢署陸續接獲檢舉,石木欽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與台灣高等法院院長任內,為富商翁茂鍾就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並多次接受招待等,涉嫌貪污罪。北檢立案偵辦,並搜索查扣翁茂鍾筆記本。
--108年8月,北檢因查無石木欽具體犯罪事證,予以簽結,但因認疑有行政不法向上級陳報。最高檢察署依執行正己專案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將北檢報告書及案件相關卷證函轉司法院研處。
--108年9月13日,媒體披露石木欽案後,司法院指出,石木欽涉及不當行為,違反法官倫理,已自行請辭。石木欽則發表聲明,強調因個人審判行為不容當道,成為鬥爭下犧牲品,只能辭職以示清白。
--108年9月17日,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認定石木欽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與法官守則等,情節重大,決議移送監察院審查。
--109年8月14日,監察院認定石木欽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不當接觸並購買其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違反法官法,嚴重損害司法公正性,彈劾石木欽,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110年6月29日,懲戒法院首次開庭,石木欽委託律師到場陳述,請求傳喚翁茂鍾到庭說明。
--110年7月13日,監察院認為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吳景源、受命法官曹瑞卿、陪席法官林英志以及參審員蘇淑貞(臨床心理師)、柯格鐘(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心證有偏頗,聲請迴避。
--110年8月6日,懲戒法院駁回監察院聲請。監察院期限內未提抗告而確定。
--110年9月14日,懲戒法院再次開庭,以證人身分傳喚翁茂鍾說明,翁茂鍾以心臟開刀為由請假未到。
--110年11月9日,懲戒法院石木欽案合議庭參審員蘇淑貞因健康因素請假半年休養,依次序由參審員李英惠代理參與案件審理。
--110年11月19日,懲戒法院傳喚翁茂鍾到庭作證。翁茂鍾指出,與石木欽是多年好友,見面時都是話家常,未討論案件,訴訟交由律師處理。
--110年11月25日,懲戒法院進行言詞辯論。監察院主張,石木欽與翁茂鍾及案子的相關人、律師私下針對案情密切見面討論,絕對不符合法官倫理規範。石木欽則認為,本案追懲時效已完成,且監察院彈劾程序違法。
--110年12月24日,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決石木欽罰俸1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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