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約新台幣354萬餘元。101年7月6日以前違失行為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
懲戒法院認定有違失行為但逾追懲時效部分,包括石木欽自民國86年7月22日起至90年5月30日間,多次與富商翁茂鍾飲宴及討論百利案;92年6月20日、93年6月3日接待翁茂鍾進入最高法院院內。
另外,石木欽於87年至88年間以配偶、次子名義買賣怡安公司股票的行為。懲戒法院也認為超過10年追懲時效,應予免議。
另外,石木欽其餘被控與翁茂鍾餐敘、球敘未迴避部分,懲戒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認定石木欽違反規定,因此不付懲戒。
石木欽被控自民國86年7月22日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石木欽另被控不當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
監察院認定石木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法官倫理規範等,去年8月間彈劾石木欽,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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