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火在109年1到4月,遭到台中市府環保局檢測出,放流水中硝酸鹽氮和懸浮固體含量超標,分別被重罰2千萬和234萬,台電上訴後,官司經過2年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出爐,認定中火一年內三度被檢側超標,情節重大,維持原判全案,也就是說台電繳出的2千多萬罰鍰,確定要不回來。
2019年3月,中火因為放流水,被檢驗出過量硝酸鹽氮,遭台中市環保局,祭出重罰2千萬,行政裁罰必須得先繳,不過台電不服上訴,官司經過2年多,在今年1月最高法院判決出爐,認為台中市府罰的有理。所以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台中市府環保局長陳宏益:「他們現在的污水處理事實上在水量跟水質,都有可能是在法規的邊緣,我們呼籲中火一定要持續投資改善。」
108年1到3月台中市府環保局,三度檢測出中火放流水,硝酸鹽氮超標。中火被依違反水汙法,遭台中市府裁罰2000萬,加上4月中火還被檢測出,排放的廢水懸浮固體超標,要開罰234萬,2案總計裁罰2千234萬,台電不服上訴,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出爐維持原判,也就是說中火已經繳的兩千萬和234萬,確定要不回來。
和台中市府纏訟2年多,台電表示尊重司法判決,針對當時懸浮固體濃度,未來針對空污水污,會做得更好符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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