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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種大麻非販毒可減刑 蘇貞昌:仍是嚴重違法勿輕忽


發佈時間:2021/03/11 15:52
最後更新時間:2021/03/11 15:52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天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增條文種大麻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此案函請立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提醒,種植大麻仍是嚴重違法,民眾不要輕忽。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等擴散毒品行為都嚴以重罰。不過,對於「種植大麻」的行為,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認為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的違法情節輕微個案,不分情節一律量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似有過苛,不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等修正草案,對於栽種大麻犯行,視情節輕重,量處適當刑度,以符罪責相當,堅守無毒家園;條文新增「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此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

蘇貞昌在院會中指出,此案是因為大法官釋字790號的解釋,要求法律的規定,罪刑要相當,也就是犯罪行為的處罰、課責,輕重要合乎比例,按罪刑的輕重課責,避免「情輕法重」的情形。這次修法是針對種植大麻的犯罪行為加以類型化處理其刑度規定,種植大麻依然是一個犯罪行為,依然是要課責、處罰。只是就各種類型依其輕重,加以類型化,該重的還是要同樣的重罪課責;相關的類型,依相關的分類來做。

蘇貞昌說,請民眾對於相關毒品防制應該要知道其危害,也希望不肖者不要以身試法。他特別肯定國內包括法務部及各緝毒機關多年努力,希望持續維持遏制毒品、源頭管理,以保護民眾的健康跟社會安寧。
 

蘇貞昌提醒,這次的修法是針對自種且情節輕微的行為類型,最高還是可以判處7年,大麻的種植,仍然是一個嚴重的違法行為,民眾不要輕忽。(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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