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今天表示,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意圖製造毒品、種植大麻」及「栽種數量少、且供自己施用」行為均一律處5年以上徒刑,但大法官解釋文認為不符罪責相當原則,因此增訂法條、區別刑度。
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上午舉行,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錦村表示,打擊毒品犯罪向來為政府重要政策之一,自民國106年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迄今,各級施用毒品人口及新生施用毒品人口均逐年下降,顯見政府毒品防制工作已有相當成效。
林錦村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製造、運輸、販賣等擴散毒品行為均是重罰,但此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對「種植大麻」行為均一律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依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意旨,認為對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的違法情節輕微個案,均不分情節一律處5年以上徒刑,似過於嚴苛、不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因此,此次修法參照解釋意旨,增訂本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對於栽種大麻犯行,由法官視情節輕重量處適當之刑,以符罪責相當原則;另修正第12條第4項,對於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之未遂犯也會處罰,盼及早遏阻此類犯行,全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林錦村強調,大麻在台灣仍屬第二級毒品,對於國人的身體健康及社會安全危害甚鉅,政府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及態度從未改變,絕不容許任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種植及持有大麻等行為,此次修正草案並非降低對毒品犯罪的處罰門檻,是為了因應大法官解釋,將現行規定更細緻化區別刑度,以求罪責相當。(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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