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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停契約 結果共1筆

  • 停車344天費用6萬9 女車主免付

    張姓男子他用蔡姓女友的名義買車,之後將車停入停車場,結果停了344天;停車場的王姓老闆見狀,多次通知張男將車開走,但對方卻置之不理,因此對車主蔡姓女子提告求償69400元的停車費。法院審理後,蔡女主張車並非她開的,也不是她停的,雙方並無臨停契約關係,法院接受,判決她免付停車費。
    2017/08/27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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