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父親於去(112年)將名下一間北市1500萬贈與給兒子,更完納贈與稅125.6萬,房地產也登記在兒子名下。孰料,兒子錢到手後竟態度大變、出言侮辱父親,讓他相當受傷,後悔將房子過戶給兒子。至於已轉移登記的房產還能反悔撤回嗎?國稅局給出解答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先前曾分享一起個案,甲君於2023年將名下一間位在台北市、價值1500萬元的房子贈與兒子乙君,並完納贈與稅125.6萬元,房地產已辦理移轉登記至乙君名下。然而,乙君在取得受贈房地後,態度驟變,經常頂撞甲君,甚至出言侮辱,使甲君感到身心備受創傷,對將房產贈與乙君一事感到後悔不已,欲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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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後,若贈與財產尚未移轉至受贈人名下,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並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但若財產已辦理移轉,除非有法定撤銷原因經法院調查判決確定,否則納稅義務人不可任意撤回。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在繳清稅款後欲撤回贈與稅申報,須依贈與財產移轉情形分為兩種方式處理。第一種情形是「在贈與財產產權未移轉至受贈人名下前」,納稅義務人得備齊贈與稅案件撤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如贈與不動產案件須檢附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撤銷土地增值稅、契稅文件等,向國稅局申請撤回贈與申報,如有已繳納贈與稅者,得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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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情形則是「贈與財產已移轉至受贈人名下」,僅限於贈與人有法定撤銷權,例如:民法所規定贈與人意思表示錯誤、被詐欺或脅迫、附負擔之贈與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或對贈與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等,撤銷權之事實經法院調查判決確定,據以回復所有權者,才可受理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回已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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