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賴姓女子,2年前騎車行經中清路和北平路口時,因為闖紅燈右轉,遭一輛直行的小巴撞上輾爆頭部慘死。起初鑑定肇事原因是賴女違規右轉,駕駛小巴的黃姓駕駛並無肇事責任;但之後有另外的鑑定單位認為,黃男應可注意避免擦撞卻未注意,有5%至10%的肇事責任,最後台中地院依業務過失致死判他3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這起意外發生在2016年10月3日晚間,當時30歲的黃姓駕駛,行駛中清路由南往北方向前進,經過北平路的交叉路口時,賴姓女子從北平路闖紅燈右轉,賴男見狀閃避不及,右側車身和賴女機車左側發生碰撞,賴女倒地後滾入車底,頭顱遭車輪輾過而當場喪命。
起初鑑定報告出爐,認定賴女闖紅燈才是肇事主因,黃男被不起訴處分;賴女家屬不服提出再議,案件重新發回偵查,檢方認為黃男應注意前車狀況且未保持兩車併行的安全間隔而有所疏失,因此改將他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黃男堅稱當時他直行,是賴女違規紅燈右轉,自己才會閃避不及而碰撞;法院另請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考量當時小巴的行車速度和距離,加上當時視線良好,並無任何遮蔽物,認定黃男應可注意賴女違規而變免車禍,需負5%至10%的責任。
法官認為,儘管賴女違規才是肇事主因,但還是無法避免黃男的過失責任;考量他坦承車禍經過,犯後態度尚可,但因為無法談妥賠償金額,導致無法和解;另外黃男肇事的次因責任為5%至10%,加上曾有肇事逃逸的前科等,最後判處他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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