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控訴明明擁有社區地下室土地所有權,近年改成停車場,但其中一個卻被管委會擅自佔用,把消防設備從地下移到地上,告上法院之後法官還判他們敗訴,原因竟是因為它們出席管委會會議有簽到,法官便認為出席就代表同意決議。

投訴人陳先生:「你搬上來你不要擋到我的車位,就算是我的私人地,私人的其他地我們都可以讓你放,畢竟這是公共地方,可是你不要放在我的車位裡面,這是很離譜的事情,白白就是放在這邊。」

投訴人陳先生:「出席簽到不代表同意,而且那次會議講的事情也不是講這個事情,它是講這個管子。」
陳先生還控訴明明被侵占沒使用,得負擔稅金一年5萬7000,還得繳清潔費給管委會,再加上無法營利,3年下來算算總計損失約24萬3000元這判決結果讓他們很不服氣。

遭控訴的管委會截稿前尚未回應,但專業律師認為投訴人可再提議開一次管委會去否決先前決議,便可移動消防設備,否則出席簽到的確就是同意決議,民眾開會若有相反意見,一定要請會議記錄下來,避免事後惹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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