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控訴明明擁有社區地下室土地所有權,近年改成停車場,但其中一個卻被管委會擅自佔用,把消防設備從地下移到地上,告上法院之後法官還判他們敗訴,原因竟是因為它們出席管委會會議有簽到,法官便認為出席就代表同意決議。
投訴人陳先生:「你搬上來你不要擋到我的車位,就算是我的私人地,私人的其他地我們都可以讓你放,畢竟這是公共地方,可是你不要放在我的車位裡面,這是很離譜的事情,白白就是放在這邊。」
事情發生在南京東路一處社區大樓,陳先生說102年他們發現原本該是埋在地下的消防設備未經同意就被管委會移到地面上,侵占車位後年提告,106年一審判決得拆除,結果今年7月二審卻又判他們敗訴。原因出在他們媽媽曾代替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中有簽到,法官認為簽到代表同意消防設備搬遷的決議,而且土地所有權人過去沒提出過要拆除。
投訴人陳先生:「出席簽到不代表同意,而且那次會議講的事情也不是講這個事情,它是講這個管子。」
陳先生還控訴明明被侵占沒使用,得負擔稅金一年5萬7000,還得繳清潔費給管委會,再加上無法營利,3年下來算算總計損失約24萬3000元這判決結果讓他們很不服氣。
律師邱柏青:「我們參加會議的話,如果你有簽到,沒有保持相反意見,那就整個會議紀錄來看你就會是一個同意的狀態。」
遭控訴的管委會截稿前尚未回應,但專業律師認為投訴人可再提議開一次管委會去否決先前決議,便可移動消防設備,否則出席簽到的確就是同意決議,民眾開會若有相反意見,一定要請會議記錄下來,避免事後惹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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