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李姓男子在2003年娶了一名鄭姓陸籍小模,但婚後卻多次要求鄭女配合玩換妻性遊戲,並拍攝性愛影片及私密照,事後還分享在自己所設立的換妻粉絲團。2015年李男逮到妻子與小王上摩鐵,憤而對妻子提告通姦,高院刑事庭認為李男玩換妻時已同意、縱容妻子與他人性交,喪失相關告訴權,但高院民事庭卻逆轉判決鄭女與小王須賠償李男60萬元。
鄭女強調,自己是在受不了丈夫控制慾的情況下,2015年9月逃家並認識蔡男,但2人只是朋友,2015年10月上摩鐵並沒有性交,只是幫對方打手槍,而且丈夫婚後多次帶她參加換妻活動,縱容她與別的人通姦,可見丈夫完全接受婚姻處於「開放性關係」狀態,顯然已拋棄配偶權,無權求償。
李男則向法官表示,自己設立「樂夫妻」粉絲團目的是為了「取悅、滿足妻子,增進情趣」,只在特定場合允許妻子與其他男人性交,就算曾經縱容或宥恕妻子與換妻俱樂部成員通姦,只能限於這幾次沒有告訴權,不表示自己永久喪失告訴權。
李男另向妻子及鄭男求償200萬元精神撫慰金,一審判決李男敗訴,上訴到高等法院後,高院認定鄭女與丈夫參加換妻活動與單獨和蔡男開房不同,李男換妻時是同意妻子與知道的特定男人性交,但鄭女和蔡男上床,李男事前不知情也沒同意,確實侵害到李男配偶權,改判鄭女、蔡男須連帶賠償李男60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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