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張姓男子幾年前擔任代課老師時,不但用簡訊追求當時才10歲的女童,甚至還在對方家中發生多次性關係,他甚至還威脅女童「妳不跟我做愛,妳就不是我女朋友。」之後女童父親因涉嫌家暴案件,檢警深入追查才發現內情。法院審理後,今(27)日依2個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判處8年6個月徒刑定讞。
檢警調查,張男在2012年9月到2013年6月期間,在南投縣埔里鎮某國小擔任社會科和資訊科代課老師,當時他與班上一名10歲的小四女童「小美」(化名)看對眼,先是用簡訊主動告白「我喜歡妳,如果妳不把這件事講出去,這件事就是真的,如果講出去,這件事就是假的」;小美在寒假前回覆張男願意當他的女友。
 
張男之後好幾次利用「課後輔導」為由,到小美房間發生性關係;某次小美的哥哥聽到有怪聲,隨手敲了妹妹的房間,沒想到張男竟然走出門後,把小美的哥哥痛打一頓。
事後小美的祖母返家後,詢問張男的來意,他稱說自己幫忙指導功課外,還說要幫忙在小美的房內裝設監視器,藉此調查小美的父親是否有家暴一事。這段師生戀在小美念5年級上學期分手,之後又因為遭父親家暴猥褻,社工安置時她才說出這段往事,母親得知後趕快報案。
張男到案後否認指控,稱說自己沒和小美交往、也沒打小美的哥哥,辯稱當時是要調查小美父親家暴的經過,並無任何逾矩的行為。但小美卻指控,張男每次都會戴保險套還準備潤滑液,至少發生8、9次性關係,甚至她還稱遭張男威脅,「如果我不跟他做愛的話,他就有可能傷害我最要好的朋友。」
 
小美驗傷前還強調,「我沒有跟其他男人發生過性行為」,意指第一次就是給了張男。另外小美的哥哥還提到,曾看到妹妹和張男在住處附近的土地公廟親嘴;小美的好友也說,當年她就透露已經和張男上床。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男身為代課老師,卻不顧小美還在心智發展的過程中,利用其少女情懷加以染指,因此依2個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合併判處8年6個月徒刑;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遭到駁回,全案維持原判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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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張男在2012年9月到2013年6月期間,在南投縣埔里鎮某國小擔任社會科和資訊科代課老師,當時他與班上一名10歲的小四女童「小美」(化名)看對眼,先是用簡訊主動告白「我喜歡妳,如果妳不把這件事講出去,這件事就是真的,如果講出去,這件事就是假的」;小美在寒假前回覆張男願意當他的女友。
張男之後好幾次利用「課後輔導」為由,到小美房間發生性關係;某次小美的哥哥聽到有怪聲,隨手敲了妹妹的房間,沒想到張男竟然走出門後,把小美的哥哥痛打一頓。
事後小美的祖母返家後,詢問張男的來意,他稱說自己幫忙指導功課外,還說要幫忙在小美的房內裝設監視器,藉此調查小美的父親是否有家暴一事。這段師生戀在小美念5年級上學期分手,之後又因為遭父親家暴猥褻,社工安置時她才說出這段往事,母親得知後趕快報案。
張男到案後否認指控,稱說自己沒和小美交往、也沒打小美的哥哥,辯稱當時是要調查小美父親家暴的經過,並無任何逾矩的行為。但小美卻指控,張男每次都會戴保險套還準備潤滑液,至少發生8、9次性關係,甚至她還稱遭張男威脅,「如果我不跟他做愛的話,他就有可能傷害我最要好的朋友。」
小美驗傷前還強調,「我沒有跟其他男人發生過性行為」,意指第一次就是給了張男。另外小美的哥哥還提到,曾看到妹妹和張男在住處附近的土地公廟親嘴;小美的好友也說,當年她就透露已經和張男上床。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男身為代課老師,卻不顧小美還在心智發展的過程中,利用其少女情懷加以染指,因此依2個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合併判處8年6個月徒刑;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遭到駁回,全案維持原判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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